为加强我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此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我校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并用于资助和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收入等。
第二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按照“足额提取、收支平衡、专项列支,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三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计提校内资助金用于学生资助活动。
一、计提方式 学校在编制下一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时,应按照本年度事业收入预算总额和应计提的比例,编制出下一年度应提取的校内资助金。
二、计提时间 在每年的3月底划入淮南市学生资助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我校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一、用于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资金的较为贫困学生的资助;
二、已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贫困生,其生活费用支出和学费交纳仍有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补助及学费减免;
三、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四、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五、勤工助学补助;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的奖学金等方面支出。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和体检费减免,以及其他对学生开展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性收费减免。
第五条 学校应将校内资助资金与国家助学资金以及社会助学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校内资助资金应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城乡低保户、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非农户口家庭学生、遭遇严重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倾斜。
第六条 加大对孤儿、残疾学生的校内资助力度,对未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持证残疾学生按学费“收多少、退多少”的标准进行免学费补助。
第七条 校内资助类型
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书本费)、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一、励志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为综合奖,是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
1.资金来源
发放资金比例占校内资助资金总额的30%。
2.评定名额及奖励
每班级1人,奖励500元/学年。
3.奖学金评选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并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强不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以上;在各项竞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优先。
(5)学年度学生成绩班级前十名;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A档(特殊困难)的优秀学生优先;
(7)生活俭朴。
4.评定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后,对上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评定,启动奖学金评定工作;
(2)评定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和班级推荐相结合,候选名单经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受奖名单认定后应在学校公示5各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发放资助资金。
二、校内助学金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由于国家助学金名额限制未能享受国家助学金,或者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尚不能满足日常学习、生活需要,学校特设置校内助学金,扩大受助学生面,解决学生实际问题。校内助学金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每班级1人,发放资助金500元。
评定程序按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执行。
三、减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
为保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学生采取减免学费、书本费的方式进行资助。学校根据当学年实际情况确定人数和减免学费金额。
减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程序按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执行。
四、特殊困难补助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享受了国家助学金或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因病等特殊原因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住宿费减免、住宿生生活用品补助等。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数和资助金额。特殊困难补助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程序按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执行。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发放对象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资金(奖学金按学校的评选办法执行)的申请工作应按照“严格、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可按学年度一次性申请。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理由和申请资助的项目:校内助学金、校内励志奖学金、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等,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签署个人承诺,保证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残疾学生应有当地残联证明;孤儿应有民政报名颁发的证书;身患严重疾病的应有医院证明。班主任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情况进行初审,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写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汇总后,送交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应从申请人申请理由、申请资助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校内资助规定、学生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是否简朴等方面进行复审。复审时应通过任课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复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耐心说明理由。复审合格的,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确认后,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资助金。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校内资助项目、受资助人员、资助金额制成表格,送学校财务部门。
二、校内资助奖学金的发放。校内资助奖学金对象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校内资助资金分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发放。学校向市学生资助中心申请所需资助资金。校内资助金划拨到学校学生资助账户,由学校发放给受资助学生。校内资助资金支出,必须经学校资助工作经办人员审核和校领导签字方可办理支出手续。校内资助资金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和实物。发放时,应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相关资料交校学生资助中心归档保存。
第十条 校内资助资金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发放完毕。学生资助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得结余,年底应为零余额。若当年确有少量资金未能发放,须结转至下年的学生资助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应严格界定学生管理工作经费和校内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和接收社会捐助抵减校内资助经费,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应根据每年年初预算,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校内资助资金的经费预算、申请审核、资金申领、公示发放、记账方式、监督审计和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建立完善奖、助、减、免、补、贷、勤工俭学等校内资助制度,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建立校内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月报制度,应按月将校内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应按要求分年度建立校内学生资助档案,完善受助学生个人台账。校内资助档案应有学校资助工作机构和人员、资助工作情况、各项资助制度、宣传方案、事业收入明细、年度资助资金预算、年度资助项目和所需资金计划、各项资助资金支出明细、支出票据和证明材料以及各环节的影像资料等。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应有受助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学校公示栏和校园网公示)、资金签领等。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起实行。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新的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