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的工作目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适用于各类受助对象的认定。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本人申请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原则。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按照班级人数确定学生代表人数,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普通学生代表数应大于班干部数,评议小组由5-7名以上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应占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比例,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学生代表应通过班级选取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消费情况,参照淮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困难等级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等14部门印发的《安徽省低收人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淮南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淮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认定受助对象。将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要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主动与乡村振兴、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对接做好数据信息比对。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
1.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一)特殊困难等级条件
1.建档立卡的扶贫户学生,城乡低保户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学生;
3.其他因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家庭困难学生;
4.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家庭学生。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造成月收入低于淮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的学生。
(二)困难等级对象
困难档次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因病导致贫困的;因自然灾害、特殊事故导致贫困;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学生。
(三)一般困难等级对象
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家庭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如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因病导致贫困的;因自然灾害、特殊事故导致贫困等情况;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学生。
第六条 认定证明材料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签署个人承诺,保证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二、三年级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校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自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班级上交评议材料后,完成审核工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束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生资助中心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评议材料,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对于确认为特殊困难学生,学校、班主任应当进行走访,实地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对象认定条件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确认各类受助对象,开展国家助学金、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校内资助受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申请认定国家助学金、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校内资助受助对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2.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3.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4.生活简朴。
(二)受助学生的确认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户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
2.按照国家政策确定免学费受助对象。
3.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认国家助学金、城市学生免学费、校内资助受助对象。
(三)校内资助受助对象的确认,另行制定办法。
第九条 认定为受助对象的程序
认定为受助对象的程序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程序相同,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班级公示→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市(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学校公示的程序操作。
第十条 受助对象认定完成时间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认定一次于9月30日前完成认定工作;中职免学费每学年认定一次于10月20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认定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一)学校每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